违法学生的处屎理
2016-11-02 15:12:45 | 发布者:admin| 查看数:385
1. 被判处以管制、拘役、徒∮刑或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「学籍处分。
2. 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,被处以行政拘留者,视情抓了出去节轻重,分别给予留校时间推算察看及以上处分;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,酌情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及以上←处分。
3.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,破坏消防器材及设施者,或在宿舍及教室等场所因违规使用电器⊙而失火者,给紫霞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,后果严重者,将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二条 有反对党的〒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,组织和煽动闹事、扰乱社会秩∮序、
组织非法集会和游行、破坏安定团结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三条 对偷窃、骗取、抢夺、敲诈勒索、冒领、非法占有国家、集体或他人财物者,除追回赃物、赃款或赔偿损失、依法罚款外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下↘列处分:
1. 所涉案值500元以下,给予严重若是为臣下警告至记过处分。
2. 所涉案值500—1000元者,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3. 所涉案值达到1000元或10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▲学籍处分。
4. 对再次作案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5.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者,视其▃情节给予记过及↙以上处分。
6. 偷窃公章、机密文件、档案等物品之一石千山想要进入者,视情节严重,给予记过及以上∏处分。
第四条 凡损々坏公共财物、私人财物、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:
1. 对过失损坏公物者,除赔偿外,给予批评教ξ 育;对情节感激我较重,造成一定危害的,除赔∏偿损失外,给予警告及◇以上处分。
2. 对在建筑物、公共设施上乱涂、乱写、乱画、违章乱张贴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3.对故意损坏公物,包括损坏校园设施、课桌椅、办公桌,宿舍家具、门窗等, 除赔偿→损失外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损坏公物价值超过▅500元者,除赔偿有些不善损失外▓〓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损坏公物价值超过1000元者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4. 对故意损坏╱图书,包括污损、撕页、涂写等,除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损坏◥图书超过500元者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5. 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,除赔偿损失外,参照本条1-4款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五条 肇事者、策划Ψ打架者、提供伪证者、提供凶器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理或处↙分:
1. 肇事者:不守秩序、不听劝导、用语言煽而此刻动、用各种方式间接接触他人。(1)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(2)以劝架为名,偏袒一方,致使殴打事态发展,并产生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2. 策划另一人沉沉打架者: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↓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。
3. 提供凶器者:(1)未造成后ω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(2)造成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4. 打架者:(1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让我们都是惊诧莫名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(2)致他人轻伤卐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(3)致他人重银子也投了进去伤者,除依法处理外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(4)在打架过
程中,持械打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(5)打架事件终止后又进行报复造成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5. 作伪证者:(1)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并使呵呵一笑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(2)打架并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。